损害赔偿原则包括三点:
(1)全部赔偿原则
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
A.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B.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
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A.过错比较: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B.原因力比较: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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