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逼迫员工当街跪爬有侮辱劳动者的嫌疑(用人单位公然贬低劳动者人格,损害劳动者名誉)。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n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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