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须具备的条件:
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二、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三、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
一、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定义?
表决权信托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将自己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委托某人或某机构行使的一种信托。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表决权信托契约,并将股票过户给受托人,使受托人成为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股东,但须注明“表决权信托”字样。委托人凭信托证书证明自己对股票的实际所有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和接受公司股利,在扣除信托手续费后将股利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在契约有效期间一般不可撤回表决权信托,但信托证书可转让。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股票交还信托证书持有人。
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行纪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有可能产生委托人和行纪人共同对第三人的关系。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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