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提出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条件的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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