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后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
①为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所签署变更意见并加盖公章;
②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所签字盖章后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原件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登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变更后不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
在主管税务所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所签署变更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所需资料:
①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②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④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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