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针对辩护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的作用是:1、与人民检察院形成对抗,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辩护词代表被告人一方的说辞,避免法院只听信人民检察院一方的说辞,使得案件真实得以掩盖;2、可以提出减轻或者从轻量刑的情节给法官参考,为被告减轻刑期。
法援中心交通肇事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1、说明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2、说明受害人在肇事案件中是否存在的过错,若拦截车辆、酗酒闹事等,受害人的行为应当在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
3、说明肇事者在案件中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
(1)、如肇事者的在肇事后主动投案,对其交通肇事的行为供认不讳,符合自首条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
(2)、投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错误,并彻底忏悔罪过,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3)、案发后,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等,表现出了为最大限度的降低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主观心态;同时,也已经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请求对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给予从轻处罚,就更能使真正受到教育。
4、肇事者家庭情况特殊。
(1)、肇事者需要抚养和照顾的家庭成员较多,经济收入有限,赔偿受害人家属又借有巨额债务,家庭生活困难,负担很重。
5、肇事者的自首或忏悔行为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综合分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积极支付了被害人的费用。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5、总结辩护的中心思想内容,由辩护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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