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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律师辩护是如何样的,要如何写辩护词

2024-05-08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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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受被告人谢**家属的委托,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谢**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想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我诚挚的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本人的辩护,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及亲属的理解。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重大,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对**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本案被告人谢**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及可以适用缓刑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人的供诉、证人证言、办案人员关于到案经过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受案登记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协助交警部门来处理事故,避免损失扩大; 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内容中可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前后一致,悔罪态度诚恳。 5、案发后,被告人不仅未脱离本次事故现场,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其他事故现场,其人身自由始终置于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掌握之下。 综合上述五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论处。 二、被告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第二、依据*公交认字(2024)第2024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受害人驾驶电动车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并已先给予了部分赔偿。被告人属于城市无固定职业人员,于2007年再婚,家庭困难。案件发生后,为安抚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向亲友举债,当时就给付了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截止目前,合计赔偿达5万多元。按照相关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第五、被告人是该再婚家庭中的顶梁柱,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配偶身体不好,孩子正在读大学,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赚钱维持生计。如果给予被告人过重的处罚,与其罪责不符,则可能致其家庭解体。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从实际效果看,让犯罪分子有条件的回归社会和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这也是“报应性司法”向“目的性司法”转变的具体体现之一。 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不断激增,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生命是宝贵的,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的安全和畅通,辩护人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要遵守交通规则,树立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意识,共创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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