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错性辞退
(1)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有合法的违约条款的话,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知错不改,甚至是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非过错性辞退
(1)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劳动关系无法进行下去,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严格的要求:
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比如之前的万达裁员,就是此类。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经营状况,确保自己的生存能力,度过当前的难关,这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经济性裁员包括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辞退员工,这是公司在行使自己的解除权。当然,员工也有辞职的权利,这同样是法律赋予员工的一种权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时候公司辞退员工属于非法辞退,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公司就需要承担责任,而员工因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建议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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