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立案、受理和处理等多项工作,共设有两个仲裁庭、一个接待窗口、一个调解室、一个立案室。职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者咨询劳动人事争议事宜的,在接待窗口由工作人员予以接待和解答,涉及具体立案事宜的可在立案室进行。调解室用于立案前调解、案后调解和裁决前调解。其中,数字化仲裁庭配备了齐全的高清视频录播设备、证据展示台等庭审辅助设备。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还与昆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在服务大厅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窗口,可免费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受案范围:
1.中直、省直驻昆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中央、省直驻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军队驻滇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4.中央驻昆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昆企业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自2016年3月1日起,将注册资本范围调整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及以上;
6.在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驻昆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7.外省企业等组织在昆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相关案件。
除了在窗口受理案件,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还将开展巡回仲裁庭,主动深入厂矿、基层提供现场仲裁服务,送法上门,切实畅通群众维权渠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仲裁笔录有哪些规定
1、劳动人理争议仲裁笔录的规定如下:
(1)、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2)、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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