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 政 许 可 期 限 是 多 久 ?
行政许可期限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一般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特殊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延续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进行延续。
4. 变更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进行变更。
5. 撤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撤回行政许可手续。
如果行政许可期限届满,申请人仍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行政许可期限的合理设定对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期限的合理设定对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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