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但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确保行政许可的及时办理和申请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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