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石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因李*诉被申请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义务,并积极协助处理办理房产证,根本不存在违反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
(1)200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02年12月12日,《深圳商报》刊登了《首次登记通知书》,办理房产证无障碍。2002年3月6日,被申请人在钟*市一楼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要求所有业主在2002年3月30日前到钟*市六楼申领房产证。同时,被申请人以电话通知和书面证书申请通知的方式告知所有业主。绝大多数业主按照通知时间来到被申请人办公室,缴纳了房产证税款,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在正常时间内领取了房产证。对于这一事实,有负责钟*市物业管理的深圳市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有林*和李*等钟*市业主的证明,也有部分业主2002年3月收到的办证材料。事实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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