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4—3)
时间:2023-04-24 08:02:30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免税优惠

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免税。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2、福彩收入免税。福利彩票发生销售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59号)

3、社保基金所得免税。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证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4、奖金免税。对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奖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馆获得的奖金,可视同捐赠,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2]1087号)

5、青藏铁路建设所得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以及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企业,凡按财税[2003]128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可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8号)

6、转制科研机构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7、香港中银集团股权转让所得免税。对中国银行所属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将其所属8家银行的香港分行及其2家的深圳分行、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以及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的整体净资产,分步换取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银香港(BVI)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上述以股权形式支付的整体资产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6号)

8、香港中银集团重组房地产评估增值所得免税。对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财税[2003]126号)

9、中国银行投资收益免税。对中国银行在此次上市过程中,出售其所持有的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老股获得的投资收益,直接全额转增中国银行国家资本金,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6号)

10、资产评估增值免税。对中国华润总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对该公司将增值所得再注入华润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计提折旧或摊销。(财税[2003]214号)

11、科研机构改制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2]36号)

12、中国奥委会及组委会取得收入免税。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13、安置军转干部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26号)

14、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1]217号)

二、减免税优惠

1、新办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2号)

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减税。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国税发[2002]32号)

2、科研机构股份制改造减免税。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转制企业中科研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所得税;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两者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在转制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其超过20%的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国税发[2002]36号)

3、勘察设计单位股份制改造减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公司,在转制企业中,两者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国税发[2002]36号)

4、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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