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如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疫情期间减免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减免优惠政策:
1、关于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其一,对于参加疫情工作者所取得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二,对于企业,单位所下发的有关预防新型肺炎病毒感染的药品、防护用品等实物,免除个人所得税;
2、关于支持物资供应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第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将实行全额退还;第二,提供疫情防控相关重点保障物资运输的纳税人,将实行免收增值税;第三,对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其中涉及的收入所得,一律免征增值税;第四,对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因扩大产能而增加相应设备的情况,其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一次性扣除;第五,对于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相关物资,其关税一律免征;
3、关于支持公益捐赠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及个人捐赠的物品,将实行“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对于直接向医院捐赠的防疫物品,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方面,一律税前全额扣除;疫情期间,对于捐赠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疫情期间,对于免税进口范围将扩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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