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书面变更或没有及时书面变更。合同变更是合同履约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企业可通过合同变更保障合同的更好履行以及一定目的得到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重新签订了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必须及时采取书面形式。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等)没有发。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企业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本身也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企业自我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实践中这一点却往往被忽视,结果企业只能遭受损失。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应把双方有关合同内容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企业必须同样给予足够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却对此并不重视。当因合同问题发生纠纷时,企业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这样的案例在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变更中比较常见。
4、诉讼时效内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例如,被拖欠合同款的情况在石化、建筑等行业相对严重,有些欠款没有诉诸法律,但当企业起诉时却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我国民法典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但实践中为数不少的企业却不会行使这项应当行使的权利。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很多情况下施工方人却担心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放弃行使抗辩权而去垫资施工,结果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也愈加难以解决。
一、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同时变更方式是什么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第一种方式是员工辞职然后与第三方企业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要约中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员工向原企业提出辞职,要约才能生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原企业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第三方企业对于员工将会给出较高的待遇以获取员工的同意。
第二种方式是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企业可以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负担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方式是三方协商转让,约定由第三方企业承继原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第三方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这种方法应当约定员工的工龄继续计算,并且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如此,企业将无需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损害。
若公司需要进行改名的话,要同时到工商局办理相应的手续,而公司的公章其实也是需要重新刻的。不过就公司员工而言,此时对之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会造成什么影响,毕竟公司改名之后实质上的一些东西并没有发生变化,之前的劳动合同还是需要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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