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在财产质押合同中?
时间:2023-07-13 23:50:05 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财产质押合同主要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类型、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订立财产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质押合同来自合同,其效力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

(3)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协议越详细,就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以及种类是什么?

专利许可合同内容有哪些

1、前言部分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签定合同的地点与时间;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实施的专利技术名称;双方交易的目的;被许可实施的专利的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授权日、公开日、专利的法定有效保护期限。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的实施方式;

(2)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3)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

(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

(5)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

(6)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就当事人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例如:不可抗力条款;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争议的解决办法;关键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专利许可合同有哪些种类

1、普遍许可合同,又称非独占许可合同,依据此类合同,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保留自己实施和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该范围内专利技术的权利。

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域、期限或方式、范围内享有使用专利技术的权利。

3、独占许可合同,又称完全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在任何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与第三人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4、分售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除了在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专利外,还可以将使用的专利的全部或部分转售任何第三人。

5、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互惠许可合同,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以价值相当的技术互惠交换的一种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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