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书面变更或没有及时书面变更。合同变更是合同履约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企业可通过合同变更保障合同的更好履行以及一定目的得到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重新签订了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必须及时采取书面形式。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等)没有发。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企业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本身也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企业自我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实践中这一点却往往被忽视,结果企业只能遭受损失。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应把双方有关合同内容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企业必须同样给予足够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却对此并不重视。当因合同问题发生纠纷时,企业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这样的案例在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变更中比较常见。
4、诉讼时效内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例如,被拖欠合同款的情况在石化、建筑等行业相对严重,有些欠款没有诉诸法律,但当企业起诉时却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我国民法典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但实践中为数不少的企业却不会行使这项应当行使的权利。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很多情况下施工方人却担心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放弃行使抗辩权而去垫资施工,结果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也愈加难以解决。
一、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怎么写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内容如下:监理部以此为目标进行进度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一般。监理工程师遵循独立公正、遵约守法、严格热情、刨新提高的原则,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国家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专业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监理。法律、法规、建设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 本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整个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均按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单施工,有关变更均有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同时执行“内部三检制度”,使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达到单位工程合格等级要求。新技术应用情况本工程在整体施工阶段未应用新技术,施工技术措施能及时有效的落时。设计单位配合情况 对于工程上的一些技术问题,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能及时答复,避免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展,本工程满足设计功能和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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