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形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果履行方濒临破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遭受重大经营或财产损失,因资金困难无法支付相互提前发生的债务,已严重影响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可视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是指隐匿自有财产或者无偿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
(3)失去商业信誉;如果一方失去了商业信誉,交易对手自然会怀疑其履约能力。比如商场多次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的商品质量差,多次不履行与他人的合同,不付款,可以认为失去了商业信誉。
(4)其他情形,如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中止履行合同注意事项
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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