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时间:2023-05-10 00:50:12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的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

固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苏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扶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二下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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