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奖申报要经过各部门判定后才能作出最后决定:
1、按照一般情况下来说,当个人群众或者社会团体关于见义勇为情况叙述报告或者确认申请到相关民政部门登记时,有关部门应该在接到社会团体或个人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所述事项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查,保证行为人所申请的事项真实存在,确认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果符合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就要出具确任的书面文件并下发结论;如果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也要向申请人作出结论并附加其说明原因。
2、三个月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民政部门考虑到在核查的过程中,展开全面调查比较困难,了解与之相关的人和事较多,短时间内也查不到那么详尽;还有考虑到对见义勇为人的权益的保护,如果时间安排得太久,又会不利于行为人方面。
3、还有对于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事件,例如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对于判定某某的行为符不符合见义勇为,疑点众多,单方面下定结论较困难,民政部门短时间内也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定的情况下,这时就需要等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作为依据再作进一步的确认。
4、根据我国《实施办法》规定,对于特殊事件,民政部门单方面不能在登记或者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正确确认的情况下,应当要在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最后处理结论之日起的1个月内作出正确的书面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也可以协商不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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