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要坚决执行生效的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杜绝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不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情况,以确保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恢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某新在今天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赔偿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出于种种原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个别地区甚至90%以上的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得不到执行。
对此,江某新严肃指出,这种情况不仅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恢复,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国家赔偿法的权威,并且成为阻碍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目前,一些地区的法院就解决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的执行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的地区比照行政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的义务机关强制执行;有的地区将不执行的情况上报地方党委和人大,取得党委和人大的支持,以督促义务机关履行义务;有的地区加强与义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寻求支持;还有的地区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拟联合就此问题作出规定,统筹加以解决。
江某新指出,今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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