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7-13 23:40:31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止探视权的情况如下: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视权人未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视方式、时间、地点,严重影响子女的生活和学习;

3、探视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

4、探视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同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

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中止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中止的诉讼案件,应当首先对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和处理,最后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后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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