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试用期时间做了明确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一规定相较于《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适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明确区分不同工作岗位的性质,规定适用期期限,显然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不能因为试用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间主要权利有以下几种:
一、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试用期间,由于工作熟练程度、技能水平与其他人相比可能有差距,因此表现在工资水平上有差距,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合同制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防止事故,减少危害。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还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需要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是,在试用期间,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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