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时间:2023-02-26 16:12:04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是什么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地方税务局依照规定程序审批,方可给予适当的减税、免税照顾:

1、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2、企业内部荒山、林地、沼泽、湖泊等占地面积较大税收负担较重量,纳税确有困难的;

3、全厂关闭、停产半年以上,纳税确有困难的;

4、新建企业处于建设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

5、经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6、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

7、列入市政府搬迁改造计划的单位新占用土地;

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9、其他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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