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2、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如前文所述,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
(4)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而怠于行使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前文所述有三种情况:为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
3、我国导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1)填补了公司立法的空白。
给公司小股东和受案法院带来了福音。面对失信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管,小股东终于可以跳出自己告自己的怪圈,依据公司法第152条,小股东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而起诉。司法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案例经过一个从不受理到逐步受理,又因立法空白而个案处理存在差异的过程,新公司法的规定,解决了这一法律困境。
(2)有助于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
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他们违反了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说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写入公司法之前,这些侵害人还可以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免受追究的话,那么在新法全面实施的情况下,代表诉讼则是高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将随时降临那些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和高管们。由此可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存在对公司的大股东和高管们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可以预防或阻吓公司内部人员的不正当行为。
(3)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促进其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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