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管合同车辆丢失物业要担责
时间:2023-06-10 11:37:57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东亚讯这几天,有读者反映停在小区里的车辆有受损或丢失的情况,没有物业小区或小区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比较突出。针对上述问题,本报邀请《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起草部门专家为您答疑。

魏女士:我所居住的小区是半封闭状态,前段时间车停在楼下丢了,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

答:根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另行签订保管合同”。所以,如果双方签订了保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签订保管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小区安全管理方面也没有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收取对应的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则不承担责任。

张先生:《办法》实施以后,对于没有物业的小区,房子如果需要维修怎么办?

答: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应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然后决定是自治管理还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如果业主大会不能召开,则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因故不能召开,无人实施物业管理,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业主自治;也可以在多数业主同意的前提下,临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面组织业主自治或临时委托物业企业管理。对需要维修的房屋,可以组织维修,费用由受益业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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