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疑将对法院是否作出不起诉的判决产生深远影响,然而,这并非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认罪认罚具结书往往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具备一定程度的认知与反省之意。
然而,最终是否给予不起诉裁决,尚需全面衡量案件的特殊性,其中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严重性、实际危害效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年纪、是否曾有过犯罪记录等等诸多因素。
在某些特定情形中,若犯罪情节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仍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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