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民对于旅游开发占地是赔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进行律师咨询。
一、旅游征地补偿标准应有哪些公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加快旅游开发建设步伐,促进景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以下简称景区)辖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告制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的行为。
第四条公告制征地应当符合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公告制征地由景区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景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告制征地的具体工作。两镇人民政府、上清林场、景区计划、建设、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职责,协助和配合做好公告制征地工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景区规划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告制征地工作。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