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办理农机事故责任复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13 19:22:44 2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泰州办理农机事故责任复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二、泰州办理农机事故责任复核程序

1.申请阶段:由当事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承办机构根据规定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阶段: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案件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3.认定阶段: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送达阶段:复核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全文8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
    更新时间:2024-08-05 17:30:24
查看财产损失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财产损失 最新知识
针对泰州办理农机事故责任复核法律依据是什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泰州办理农机事故责任复核法律依据是什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