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州办理农机事故责任复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二、泰州办理农机事故责任复核程序
1.申请阶段:由当事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承办机构根据规定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阶段: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案件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3.认定阶段: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送达阶段:复核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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