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重婚的行为有以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即两次法律婚姻的为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未登记,确实以夫妻关系同居而构成重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哪些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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