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行为构成所需要的共同要素是什么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
1.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3.主体要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4.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二、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它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情况。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规定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因此,单独犯的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即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以此为前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由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三、犯罪构成的定义是什么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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