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要素如下:
1、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
2、犯罪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和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犯罪;
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因素。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犯罪成立后也可以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排除犯罪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分裂、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明显轻微的。
犯罪构成要素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其实在法律上对于任何的犯罪行为有些分析是非常的立体化的,也就是我们基层民众第一时间只能够知道该犯罪行为的概念和对社会造成的一些实际上的影响。但是,法律的工作人员却要深度的剖析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而且犯罪构成要素分类其实在我国也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犯罪构成要素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刑事辩护律师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例如,根据通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目前来看,我国对于构成要素的分类主要是包括以上五种的,其中有一点就是大家比较疑惑的可能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这种状况是非常的少见的,我国刑法中对于大多数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都有着成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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