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辖区域划分如下:
1、县、无区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一方常住户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人民政府在乡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
3、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办理涉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境外人员的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有哪些种处理方式
结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证件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予登记;3、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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