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地域管辖怎么划分
时间:2023-03-09 16:52:32 3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主要是阐述原被告双方均系我国公民,且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况。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可以在原告处起诉离婚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但是离婚案件还是存在很多例外情况,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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