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29 14:10:30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λ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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