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进行特殊地域管辖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包括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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