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共有177个罪名。经济犯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几种审计常见经济犯罪罪名规定
几种审计常见经济犯罪罪名解析
1.贪污罪
这个罪名大家都比较熟悉,但要想准确界定它也不太容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审计人员来说,掌握好贪污罪的罪名,关键是弄清楚主体,这不仅关系到罪名的确定,还关系到立案机关的确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大家比较容易理解,那么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不是只要在国有单位工作就是从事公务人员?不是,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审计中如果发现这些人贪污了钱物,不构成贪污罪,但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由公安部门立案管辖。
另一个问题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渭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审计人员应当对涉案人员的身份进行取证,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审计人员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
按照有关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3.挪用公款罪
按照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有3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如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千元至1万元为起点。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并且数额较大的。如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入股、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种情况的起点数额也是1万元至3万元。
4.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需要审计人员注意的是,这个罪名的行为特征与挪用公款罪类似,区别在于主体不同,立案管辖机关也不同。挪用资金罪重的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如果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理。挪用资金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有关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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