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取得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点:(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只是一个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虽然部分债权发生在破产宣告后,但仍必须是破产债权;(2)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对财产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者必须转换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4)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已经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5)依法申报登记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各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债权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放弃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因破产宣告解除经济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害的部分;虽然有财产担保,但债权金额超过担保价格,未清偿;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在被保证人宣布破产之前,被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被列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人包括哪些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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