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一、办理股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股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有关股权出资登记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3、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章程;
7、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公司住所证明。
对于工商登记机关应履行的相关程序为:应当办理标注和登记手续。一是股权所在公司,工商机关应当为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办理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二是拟投资公司,工商机关应当办理拟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以及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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