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的内容包括哪些?
时间:2023-02-16 16:01:13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请复议;

2、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3、案外人提出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债权人可以选择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一、法院执行局怎样处理执行异议

法院执行局处理执行异议的方式如下:

1、法院应自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2、执行过程中,法院应自收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执行异议法定期限如下: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二、提出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

4、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

5、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总之法院应自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执行过程中,法院应自收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流程

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程序:

1、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一般诉讼流程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案件办理程序:如需诉前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向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向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及附件,并在院审判楼一楼大厅交纳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见收费标准。(2)立案庭在收到起诉状、公诉案件、赔偿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3)立案庭在案件立案的次日内将案卷移送到相关业务庭。

二审案件办理程序:当事人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办理程序:(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交纳上诉费。(2)进入二审程序,立案庭将材料交相关业务庭。注意刑事案件一个半月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案件审理完毕,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刑事案件应在5日内),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事案件三个月(不服裁定的上诉审限为30日)(3)二审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不服,可以进行申诉。

审判监督案件办理程序:不服本院终审的各类案件;不服本院一审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立卷审查处理。

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5)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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