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一般有:全部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赔偿原则、酌情从轻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1、不包括精神损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包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内。因此,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而是需要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3、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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