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时间:2023-03-09 19:02:58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明显的不同。

1.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2.以被告人的财产为限。没有赔偿能力的不能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让被告人刑满释放后,用自己的劳动收入赔偿。

3.被告人家属、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作为减刑的条件。

4.共同犯罪中,将刑事案件中几个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5.如果有的共同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6.执行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判决无法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即不再执行。

一、刑事附带民事支持死亡赔偿金不包括什么赔偿金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闹访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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