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婚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所有权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若婚后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购房行为,且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所有者仅为该方,则该套房产可视作其本人的个人财产;
2.同理,婚后一方以自身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但在房屋产权证书中同时注明为夫妻双方,那么这套房产就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3.假设婚后购房时使用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资金,无论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所有人为哪一方,均可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4.如果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且该房屋被记录于单独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可以被视为他们对子女的个人赠予,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5.然而,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同时将房屋产权登记于其子女及配偶两人的名下,这时这栋房产就应当被视为由夫妻双方所共享的财产;
6.最后,如果婚后有双方父母同时出资购买房屋,全额付款且房屋产权证书上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根据出资比例按份享有房产权益。
反之,若房屋产权证书上标注了双方的名字,但并未指明各人份额,那么该房产就应该被视为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全文5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