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妻子柯某都是博士,两人未办审批手续就在小区里开办培训机构,以自住房屋为场所给孩子们辅导学习,还聘请其他代课老师。
去年10月17日上午,小安到该培训机构学习,由于在课堂上调皮,数学老师董某经口头制止无效,便向小安课桌上扔粉笔头,见小安还不守纪律,要求他站在教室门外。下课后,小安又因说脏话被董某带至另一教室再次批评、教育。当董某通知学生上课时,小安由于害怕,从二楼教室窗户跳下受伤。
因就赔偿协商不一致,小安起诉该培训机构,要求赔偿10万元。
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及柯某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未依法成立,且使用居民住宅作为校舍,聘请的教师董某在教学过程中,处理学生课堂纪律问题的方式使小安不能接受而跳楼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安作为限制行为能力责任人,应认识到从二楼跳下后果,也应承担次要责任。(作者李锐秦法吕璐严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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