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举办的运动会上,初一学生王某(化名)参加跳高比赛,结果摔伤造成右锁骨骨折。昨天记者获悉,王某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后,房山法院判决学校应担责,赔偿他合理经济损失4万元。
王某说,学校提供的体育设施存在瑕疵,在光秃秃的跳高场地上只铺了一个又薄又硬的小垫子,比赛时也没有老师看护,致使他在跳高过程中摔伤,要求学校赔偿。
庭审中,校方辩称,当时学校条件有限,跳高场地是一个沙堆,沙堆上铺了一层海绵垫子,老师讲要用跨越式跳法,但王某在助跑时采用的是背跃式跳法,所以肩膀着地受伤,属于在运动过程中的一种意外。事后学校立即把孩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了家长,还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术后又去看望和慰问孩子,采取了积极的救治措施,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参加学校举办的运动会,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王某被摔伤,因此应对这一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通过法官的耐心工作,学校积极赔偿了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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