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应该尊重学生,因材施教。同时,家长在处理师生矛盾时,也要秉着互相尊重的态度,和平解决纠纷。做错事,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老师应该向被辱骂的学生道歉,家长也要跟老师道歉,如果,家长将老师殴打到一定程度,除了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二)学生和老师的关系
师生关系如何,决定着教师的工作效果。只有良好的师生关系,教育才能发挥作用。教师对师生关系的调节,主要体现在活动的协作和情感的交流两个方面。
学校中师生间的活动都具有协作的性质。教学活动中体现为教与学、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师若以渊博的知识和精辟的讲解满足了学生的求知欲,学生则会以集中的注意、活跃的思考及积极的学习态度配合教师的活动;劳动、团队活动及其他活动中,这种关系体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处理得好,不但活动能顺利进行,学生也能在这种活动中得到较大的收益。
师生双方的活动中,也有学生不能配合教师指导、不听话、学生与老师背道而驰的现象,这就涉及师生的情感交流问题。老师就要经常与学生谈谈心,说说心理话,也要本着一颗耐得住的心,一颗爱孩子的心,与学生打成一片。处理好师生的关系,是教师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老师和家长的互动
伟大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生活向学校提出的任务是如此的复杂,以致如果没有整个社会首先是家庭的高度的教育学素养,那么不管教师付出多大的努力,都收不到完满的效果。”他认为,学校教育要实现促进学生“和谐的全面的发展”,离不开“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的密切联系和协调一致的配合。他说,“学校和家庭,不仅要一致行动,要向学生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无论在教育的目的上、过程上还是手段上,都不要发生分歧。”这样,教师不但对学生有“师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还有和家长交流、沟通甚至要帮助家长更新教育观念。教育观念将直接影响到家庭教育的态度、内容、方法。要知道,天下的老师和家长一样,有着共同的目标和责任,都希望自己的学生成人成才,“养不教,父之过”的古训已深深嵌入国民的灵魂。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不少家长对自己肩负的责任缺乏正确的认识,重养轻育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有的甚至把教育子女的责任完全推给学校,这就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是学校整合家庭教育力量中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教育合力如同物理学中的二力合成,当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一致时,教育就能达到真正育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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