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3份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
工商营业执照?[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验,复印件3份
工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验,复印件3份(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
申请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4
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复印件3份(包括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
“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验,复印件3份(包括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租用船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并附有船员租用合同)
海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6
自有船舶证明文件及有效船舶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复印件3份(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海事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7
经营范围说明及航线营运计划?[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复印件3份(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航务部门或港口经营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8
高级船员配备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复印件3份(高级船员劳动合同、高级船员名单、高级船员证书)
申请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9
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海事、航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泉
<!--
-->
5个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泉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2-->
1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省际和跨地区水路客货运输业,办理对象为企业法人;不在国家运力调控范围内。二、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提交材料在有效期范围内;四、申请材料需由县级航务部门、市(州)航务部门出具的,必须有审查人员签字、意见、印章;五、特别注意:
1、有与其申请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2、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专家论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文龙陈庆才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6-->
10个工作日
省航务局分管领导、业务科室领导、有关科室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组织召开论证会议,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提交政务中心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庆才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50851-86987246-->
5个工作日
审查: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复查,并作出审核结果。合格转首席代表审核。决
审查:拟建议准予许可、拟建议不准予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文龙
5个工作日
定:对报件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最后审查,作出审核意见。
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泉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42-->
1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泉
-->
8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6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航务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第三十五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n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n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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