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覆盖范围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同时,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二、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单位补足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通知规定,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8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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