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工伤,签了份不公平的意外伤害赔偿协议
时间:2023-06-08 16:32:24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几天,一直紧锁眉头的刘家友(化名),终于露出笑脸。他工伤卧病在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人签订了按照意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付的人民调解协议,后经鉴定达八级伤残,赔偿差距悬殊。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这份显失公平的人民调解协议。

事件

保安爬房顶检修时摔伤

2010年10月,刘家友被某物业管理公司派遣到玉环一小学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8月7日,因保安室房顶漏水,刘家友爬上房顶检查时摔落,造成腰椎受伤。

2013年9月26日,物业管理公司和校方来到刘家友处,当时的刘家友还卧病在床。物业管理公司、校方与刘家友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

他们约定,将此次事故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付解决:刘家友的全部医药费32500元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学校承担;物业管理公司和学校一次性赔偿7800元;日后刘家友若伤势恶化或有后遗症等一切后果由刘家友自己承担等,并认可本次赔偿金额可能与法定赔偿,存在不一致的客观情况。

2013年11月6日,刘家友向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0月26日,刘家友的伤情经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今年11月10日,刘家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和学校与其签订的调解协议,认定的法律关系与事实错误,导致存在不公平和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

我只有小学文化,签订协议时根本没人告诉我,工伤跟一般的伤害是不一样的。刘家友说,当时用工方对他说,这是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工伤。我当时认为是自己上楼顶的,未经学校认可,可能有过错,所以签了协议。

工伤期间签订调解协议是否合理

物业公司称,调解协议是按照意外事故人身损害进行调解的,签协议时,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调解签字。刘家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理解调解的内容,对协议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存在差异应当是明确的,调解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驳回刘家友的诉讼请求。学校也表示,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学校与刘家友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家友在未经工伤认定且伤情未稳、伤残未经鉴定的情况下,就自身所受伤害,与被告达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刘家友与两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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