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当期各月[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1、月“销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适用税率=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税额+“虚拟销项税额”即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
2、月“进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不剔除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虚拟进项税额”即每月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3、月“进项税额转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
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
4、月“上期留抵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5、“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法律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各行业增值税税负率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一般纳税人行业平均税负率如下:
1、农副食品加工3.50;
2、食品饮料4.50;
3、纺织品(化纤)2.25;
4、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2.91;
5、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6、建材产品4.98;
7、化工产品3.35;
8、医药制造业8.50;
9、卷烟加工12.50;
10、塑料制品业3.50;
1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0;
12、金属制品业2.20;
13、机械交通运输设备3.70;
14、电子通信设备2.65;
15、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3.50;
16、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17、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95;
18、商业批发0.90;
19、商业零售2.50;
20、塑钢门窗2.41;
21、机械加工1.77;
22、其他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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